关于印发《通辽市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6 浏览次数:13

关于印发《通辽市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自治区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相关要求,结合自治 区审计和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 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现将《通辽市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通辽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结 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享受政策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政策享受范围

1.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

(二)认定标准

1.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 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六类人员。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范围按《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从事非全日制、 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以及新就业形态等就业方式,没有固 定劳动关系或不便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

3. 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 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 持政策。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内容及标准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 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 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 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常住地最低缴费标准的2/3进行

补贴。

(二)补贴期限

1.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除距法定退

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 长不超过3年(36个);

2.在享受补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社保待遇 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情况给予补贴。如因情况变化不再满足享受 条件者,终止享受补贴待遇;

3.对于社会保险跨年缴费的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 策时,按不同年度缴费标准进行计算。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与发放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企业所 在地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用人单

 

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2.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向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 请,由就业服务中心对招用人员身份、社保缴费情况等信息进行 审核,并在人社部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 异议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报财政 部门复审并拨付资金。由旗县(市、区)就业中心“自治区劳 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以下称“自治区信息系统”)中进行登 记。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常住地 社区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 业创业证》任选其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向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苏木乡镇(街道)受理),据实填写《就业困难人 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对申请人是否做过失业登  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将受理情 况录入“自治区信息系统”提交苏木乡镇(街道)初审;初审通过 后,提交旗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并在人社部门 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复审并拨付资金。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 内蒙古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 识,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切实推进高质量 充分就业。

(一)严格资金管理。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就业专 项资金中列支。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的监督与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二)严密审核流程。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申请,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口头询问”+“书面承诺”+“部门信息核查

的方式受理,并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表中签字,承诺所填 内容属实且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并 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要加强申领人员身份核查,进行参保情况、工商信息、 劳动用工备案等部门信息比对,必要时可采取实地核查等手段, 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建立“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 机制,强化内部审核管理,加大内部风险防控,提高责任意识, 确保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工作规范化运作和管理。

 

 

(  ) 部门协作。地就业服务中心加强与当地社保中

沟通,并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社 心及时将办理社保退

(包括退休多缴费、重复缴费等退费形式)人员信息推送就业

务中心,由就业服务中心对社保退费人员信息进行核查,涉及

年领取过社保补贴并办理社保退费业务的,先追缴多发放的社   保补贴金额,再进行退费处理,也可协调社保中心对补贴追缴方

式进行协商。

 

(四)明确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地、灵活就 业地、参保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在常住地社区进行申请、认 定,并按常住地社保最低缴费标准领取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 如个人缴费额度低于常住地社保标准的,按个人实际缴费的2/3 进行补贴。

(五)加强服务管理。旗县(市、区)级就业服务部门要加 强对申领社保补贴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完善相关资料的存档和备 案,并在申领人所持《就业创业证》上标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 况,及时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本年度发放社 会保险补贴工作结束后,各旗县(市、区)要将补贴发放情况进 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市级就业服务中心。

(六)明确年龄认定。  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 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 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审核人员对申请

 

 

人年龄有异议时,可要求申请人调档查看,并通过人社部门认定 年龄。

五、其它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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