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1 浏览次数:25

 

关于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 稳岗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16)要求,持续优化营 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经研究决 定2024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实施对象

享受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包括: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 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各类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 个体工商户。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 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

 、裁员率标准

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 率控制目标(5.5%),30()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 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按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数与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确定,月平均参保人数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方法计算。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 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 度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 中小微企业实施。

 、申领程序

在企业账户等信息准确、完善的前提下,继续通过“免申即 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申 请。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 单位办事专栏自主申请,无需上传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各地 指导下主动提出申请。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 出。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 全额拨付给用工单位;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 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六、审核发放程序

稳岗返还数据审核及资金发放工作原则上按照参保归属地 由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统一负责,各地要严格按照初审、复审、 终审审核流程统筹做好职责划分,通过审核的企业要履行公示程 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须 经集体讨论后确定。对于通过“免申即享”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企 业,各地要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 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账户。6月底前启动首轮批量发放工作,8月底前完成大 部分企业发放工作,年底前保障全部拨付到位。

七、其他要求

()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 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密切沟通配合,推动政策落实落细。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运用官网、公众号等新媒体 手段推送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

()落实好“免申即享”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防止随意设置申领附加条件,提升经办服务质量。

()指导企业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合法合规用好补贴,定 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警示教育,防范失业保险基金风险。

 、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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