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旗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统筹和指导“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旗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根据权责清单,制定市场主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随机抽查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旗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要涵盖辖区符合该项抽查条件的所有市场主体,并根据企业生存状态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旗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旗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每个抽查事项对应一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明确执法人员以下身份信息:单位、姓名、性别、执法范围、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
第九条 旗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于每年4月底之前,制定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年度检查计划,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发布。
第十条 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市场主体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时,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市场主体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匹配,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通过“双随机”抽查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自治区各部门规定,抽取市场主体名单由上级部门抽取的,下级部门不再抽取。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尽量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第十四条 旗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 旗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六 旗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第十七条 旗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