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级---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奈曼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3 浏览次数:20

奈政办字〔2024〕20号

旗政府有关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奈曼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奈曼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县域生态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我旗自2011年开始,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名单》,考核结果关乎今后中央、自治区对我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

二、考核范围、指标体系

(一)考核范围。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名单》,我旗全境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之内。

(二)指标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及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对涉及我旗的考核指标进行认真汇总,如实填报。

三、职责分工

(一)旗政府办。负责提供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的会议记录(纪要)材料。

(二)旗财政局。负责我旗县域考核工作的经费保障,与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联合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填报用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提供转移支付资金相关拨付凭证。

(三)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协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及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监督工作,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汇总相关单位填报的数据、编写上报自查报告。

(四)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面积、未利用地面积、土地利用信息、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部分)等指标的核算填报。

(五)旗住建局。负责提供城镇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旗水务局。负责水域湿地面积、水土流失面积等指标的核算填报。

(七)旗农科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畜禽粪污、化肥施用、农药施用等指标的核算填报,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

(八)旗林草局。负责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沙化土地面积等指标的核算填报。

(九)旗统计局。负责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产业增加值指标的填报。

(十)奈曼旗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负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的核算填报。

(十一)旗市政园林环卫所。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的核算填报。

四、2024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组织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将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数据包刻录成光盘,并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数据光盘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至旗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卜繁志

联系电话(微信):15247561977

邮      箱:535637669@qq.com

五、2024年监测工作方案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对象

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我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属于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30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

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二)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对象

通辽市奈曼旗黄花塔拉苏木联村供水工程

通辽市奈曼旗东明镇镇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我旗黄花塔拉苏木联村供水工程和东明镇镇饮用水水源地属于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39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

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

4.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完善水环境质量指标

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环监测〔2019〕86号)、《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点位(断面)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59号)等文件,按照“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在我旗境内主要河流、湖库布设监测点位(含断面),并进行监测工作。    

(四)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做到排污单位持证排放,加强对排污单位日常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域生态考核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做好沟通衔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探索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长效机制,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统一工作部署。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统一部署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扎实开展、有序推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数据采集与填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与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三)严格质量控制。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旗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审核把关,监督管理,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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