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二、涉及范围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奈曼工业园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奈曼工业园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自主负责”的责任体系要求督促辖区、所属行业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七条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和节日、活动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组织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召开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会议。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工作,及时调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重点和频次。推进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及时补充、完善、更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的基础信息,督促单位严格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达标。
(三)公安机关要督促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对检查中发现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时上报旗消防救援大队列管,消防救援大队按程序进行增补。
四、关键词诠释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单位均应确定为重点单位,督促其履行各项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二)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