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林下种植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9 浏览次数:24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通辽奈曼工业园区管委会,旗直有关委办局:

为规范林下种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家造林技术规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全旗范围内所有林地禁止种植各类粮油作物和蔬菜。

第二条 所有集体林地草地,只能用于林草生态建设,不得违规违法使用林地草地。已对外发包的林草地块,到期后立即收回经营权,不允许再次对外发包或合同期内续包,经集体决策后,合理开发利用林草资源。

第三条 林地实际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履行林地管护义务,及时开展恢复造林或补植补造。发现违规违法种植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基层派出所现地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追究违法责任人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收回林地草地;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资源行为。

第四条所有新造林地3年内禁止开展各类林下经济活动。期间,要及时进行补植补造或重新造林,确保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连续 3年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即生态林成活率达到70%以上、经济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3年后达到郁闭成林标准。郁闭成林后,在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发展林下经济。

第五条成林地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合格标准的,按照“户申请、村申报、镇审批、旗备案”的原则,由农户向嘎查村申请,嘎查村向属地政府申报,经属地政府连续三年验收、旗林草局抽验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由属地政府批准、报旗林草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林苗、林药、林菌、林草等复合经营,不得种植其它作物。

第六条开展林下种植时,作物必须距树干两侧距离间隔在

0.5米以上,长期保留树沟、沟内常年无杂草。林间禁止使用任何对树木生长有影响的农药和除草剂。

第七条 开展林下种植时,林地实际经营者要对苗木采取抗旱保活和节水措施,定期对苗木进行灌溉,严格控制新增机电井,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第八条开展林下种植时,不得损毁树木,不得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过度修剪,造成林木损毁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农作物收割后要及时清除林地内秸秆、杂草等残留物和可燃物,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九条对合同期内的林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已开展或计划开展林下种植的,发包方及时调整完善合同条款,明确经营林下种植主体和管护责任。对拒不履行林地管护义务,不造林、应付造林、假造林的,林地发包方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并恢复造林,由执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对辖区内林地保护管理负有属地主体责任,嘎查村负有直接责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基层派出所负有日常监管责任,旗林草局负有监督和业务指导责任。

第十一条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要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局、基层派出所、林草管护机构和护林护草员作用,及时发现、及时报告违规违法林下种植行为,切实加强对林下种植的巡查和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种植行为。

第十二条旗委、旗政府将规范开展林下种植作为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及各级林长的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和实绩考核、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监管不严、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责任。

 

  此公告

2024322

信息来源:奈曼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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