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2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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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028300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关于奈曼盛京精神卫生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通环审[2024]6-9号 |
2024年7月15日 |
2 |
关于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除尘灰压球处理车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通环审[2024]6-10号 |
2024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