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2024年旗本级涉企抽查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4-07-18 浏览次数:14

序号

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

对应权力事项

行政执法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计划检查时间

计划检查频次

备注

1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2024年重点排污单位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
(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现场查验、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2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2021年至今建设项目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3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已完成自主竣工环保验收项目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2.《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11月20日)
3.《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4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企事业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5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企事业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事业单位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6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企事业单位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7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企事业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情况开展检查;
对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生产、经营、贮存、处置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固废、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专项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8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企事业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排放噪声的排污单位

依据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9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使用、利用、保存放射性物质、设备、设施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使用、利用、保存放射性物质、设施的单位

按照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10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重点排污单位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现场查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11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执法检查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12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检查

通辽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13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开展检查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通辽市内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14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自治区级及以上的自然保护区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旗县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的单位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现场查验、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15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企事业单位日常环境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排污的单位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16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检查

通辽市碳排放类企业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3]18号)。

现场查验、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月-12月

每年4次

随机抽查

17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排污的单位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进行检查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2.《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
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的检查范围。

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18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矿山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矿山类企业

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日常环境管理进行检查;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19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废汽车拆解企业环保资质、环境污染等情况开展检查

通辽市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进行检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实地核查、现场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20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成品油流通检查;车用油品质量、环保指标开展检查

成品油流通、贮存、销售企业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9号)。        

实地核查、监督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21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汽车销售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及一致性开展检查

科尔沁区、开发区汽车销售企业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9号)        

现场查验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22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开展检查

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事业单位

依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出口单位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进出口单位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部门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1月-12月

每年1次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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