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权名称 |
依据条 款 |
裁量情形 |
裁量标准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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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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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 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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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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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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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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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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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预算在一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预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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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预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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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预算在五万元以上的, 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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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逾期未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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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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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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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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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影响行洪但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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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自由裁量参照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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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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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两种以上,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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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者难以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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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两种以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难以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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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物体在3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物体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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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物体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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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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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自由裁量参照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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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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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自由裁量参照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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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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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处五万元罚款 |
五万元罚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全恢复原状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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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已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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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取水能力每小时5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0吨以上8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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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能力在每小时80吨以上10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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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0吨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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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罚款 |
二万元罚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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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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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地下水非禁止开采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深层地下水或者基岩地下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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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能力每小时1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吨以上3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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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能力在每小时30吨以上5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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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0吨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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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深层地下水或者基岩地下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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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能力每小时5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吨以上8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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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能力在每小时8吨以上1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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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吨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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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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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10%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10%以上3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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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30%以上60%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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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60%以上10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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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的取水量超过批准的取水量100%以上的,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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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及退水量、取水量年内分配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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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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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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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违反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混合、串通、以浅代深开采地下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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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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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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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超过批准的用水定额取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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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水指标超过用水定额10%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罚款 |
二万元罚款 |
实际用水指标超过用水定额10%以上30%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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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水指标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60%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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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水指标超过用水定额60%以上100%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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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实际用水指标超过用水定额100%,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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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逾期不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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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30%以内的,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处欠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30%以上50%以下的,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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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50%以上70%以下的,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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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70%以上的,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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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
五万元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但未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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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使用,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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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的第(1)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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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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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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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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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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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能基本消除负面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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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虽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难以消除负面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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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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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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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擅自设置取水工程和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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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开凿深井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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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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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尚未兴建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 |
二万元罚款 |
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已建但尚未取水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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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取水许可证取水,地表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下的,除补缴水资源费外,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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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取水许可证取水,地表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立方米以上的,除补缴水资源费外,给予警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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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1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10%以上3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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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30%以上5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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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50%以上10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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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超出限制取水量,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实际用水量超出限制的取水量100%以上的,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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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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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1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10%以上3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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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30%以上5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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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0%以上8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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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80%以上的,处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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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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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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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继续弄虚作假、态度恶劣、抗拒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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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退水水质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虽采取措施但退水水质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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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采取措施,退水水质达不到要求的,或者弄虚作假、态度恶劣、抗拒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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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到位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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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两次以上责令其安装但仍不安装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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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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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不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半年内出现两次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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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罚款处罚后仍未改正的,或者半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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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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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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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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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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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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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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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 |
五万元罚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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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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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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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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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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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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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九条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 |
三万元罚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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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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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在两年内已发生过同样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五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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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拒不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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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
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30%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30%以上70%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70%以上100%以下的,或者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样违法行为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
|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一次,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两年内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二次,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两年内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三次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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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损失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被外界引用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被外界引用对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的,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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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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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
违法行为未对水文监测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对水文监测设施造成损坏,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对水文监测设施造成损坏,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建筑物、停靠船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不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虽不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直接影响水文监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以及其它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 |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能基本消除影响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但仍产生一定影响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但难以消除影响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2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
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基本消除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影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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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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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能恢复原状,但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也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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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5%以下, 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1项执行 |
|
|||
45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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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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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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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
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种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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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
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8 |
擅自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经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
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负面影响的,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负面影响的,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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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
逾期30天以内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90天以上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0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经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验收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经责令停止生产、使用,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未能通过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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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或者经责令停止生产、使用,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验收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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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生产、使用、验收的,或者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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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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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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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的,免于处罚
|
|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罚款
|
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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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地下水取水计量设施的; 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缴纳水资源费的; 逾期三十日以上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计量设施的,处5000元罚款
|
5000元罚款 |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未缴纳水资源费的,处1万元罚款
|
1万元罚款
|
|||
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的,处2万元罚款
|
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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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三十日以内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计量设施的,处1000元罚款
|
1000元罚款
|
|||
拒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计量设施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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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在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
|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
2万元罚款 |
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5万元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处 10万元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10万元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赔偿损失 |
|||
55 |
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抽取难以更新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
|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采取补救措施,处10万元罚款
|
10万元罚款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处15万元罚款。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处15万元罚款,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1) 拒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处20万元罚款.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处20万元罚款,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56 |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定规模未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的
|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限期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
2万元罚款
|
逾期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
5万元罚款
|
|||
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
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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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矿产资源开采需要疏干排水的企业未建设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的
|
|
限期补报,处2万元罚款
|
2万元罚款
|
逾期不补报的,处5万元罚款
|
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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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补报的,处10万元罚款
|
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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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地下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缴纳水资源费的,处10万元罚款
|
缴纳水资源费的,处10万元罚款 |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未缴纳水资源费的,处20万元罚款
|
20万元罚款
|
|||
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的,处30万元以下罚款
|
30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处 50万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50万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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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处10万元罚款
|
10万元罚款
|
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处30万元罚款
|
30万元罚款
|
|||
拒不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处50万元罚款,组织采取措施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50万元罚款,组织采取措施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60 |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
|
|
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罚款 |
2万元罚款 |
拒不补报的,处10万元罚款 |
10万元罚款 |
|||
61 |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限期内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处10万元罚款
|
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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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处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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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罚款
|
|||
拒不配合,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处50万元罚款
|
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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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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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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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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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5万元罚款 |
5万元罚款 |
|||
拒不配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0万元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0万元罚款, |
|||
63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罚款
|
2万元罚款 |
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不封井或者回填的,处10万元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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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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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五百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二千立方米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5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下的罚款,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罚款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元五角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元五角以下的罚款,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五角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五角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
66 |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采挖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采挖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采挖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采挖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7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四元以下的罚款
|
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四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处每平方米四元以上六元以下的罚款
|
每平方米四元以上六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处每平方米六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
每平方米六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
68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9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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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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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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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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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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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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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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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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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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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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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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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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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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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二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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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立方米十二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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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十八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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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十八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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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八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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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立方米十八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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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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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逾期三个月以内,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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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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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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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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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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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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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十二个月以上,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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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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