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农牧林业水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税〔2024〕6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税〔2024〕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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