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林场、(中心、圃)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23

 

各国有林场、(中心、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国有林场、(中心、圃)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通辽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管理离任审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国有林场、(中心、圃)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国有林场、(中心、圃)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在上级出台国有林场林地流转办法前,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

二、对已经发生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要结合实际稳妥处理,合法流转的,在依法依规理顺完善合同(协议)的基础上,允许其在保持林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继续经营到合同期限。

三、非法流转的林地经核实后一律收回,对无端不交回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合同到期的,单位必须依据合同条款收回,如需继续发包,在上级出台相关政策之前,暂采取一年一包的方式发包。合同未到期的,决不允许在承包期内续签合同。

五、自2018年启动国有林场改革以来,各国有林场、(中心、圃)林业经营生产队职工退休人员逐年增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逐步收回已经落实社保政策和享受退休待遇职工(个人垫付单位缴纳部分完成退费)的工资田,由林场统一管理。

六、国有林场、(中心、圃)要按照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要依法从严控制各类工程建设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确需使用的,必须按照法定权限,严格法律程序,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国有林场、(中心、圃)实行场长负责制,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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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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