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奈曼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能力,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奈曼旗各苏木乡镇、场、街道的协作配合,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通辽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奈曼旗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奈曼旗各苏木乡镇、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移交遵循“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三管三必须”原则,做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全部移交和及时移交。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生态环境部门包括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奈曼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本制度所称相关部门,包括各苏木乡镇政府、场部、街道办、各苏木乡镇、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第六条 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需于三日内将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重新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移交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时,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附下列材料:
(一)线索移交单(详见附件);
(二)线索涉及部门前期监督管理情况的,应当附情况说明(如审批情况、监管情况、管理标准、技术指标、既往处罚情况等);
(三)涉及线索的音像资料;
(四)属于信访举报案件的应附信访举报材料。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收到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依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告知移交违法线索的部门:
(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于七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于三日内退回移交案件的部门,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后发现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于三日内将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对受理并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接收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移交线索的部门。
第十条 对涉及专业技术知识复杂的线索,接收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需要开展案件会审或联合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三日”“七日”“十五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附件
奈曼旗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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