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毁林毁草违法耕种及私搭乱建行为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5-07 浏览次数:77

关于禁止毁林毁草违法耕种及私搭乱建行为的告知书

 

广大农牧民(土地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土地用途管制,依法规范土地用地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所有林地草地禁止耕种各类粮油作物和蔬菜。

2、所有新造林地、未造林地块、造林不合格地块3年内禁止耕种。期间,要进行补植补造或者重新造林,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连续3年达到验收合格标准。3年后达到成林标准,由农户向嘎查村申请,嘎查村向政府申报,旗林草局抽验达到合格标准的,由政府批准,报林草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林苗、林药、林菌、林草等复合经营,不得种植其他作物。

3、非法毁坏林地的,公益林5亩以下,其他林地10亩以下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至30元(每亩6667元至20000元)的罚款,超过以上数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非法毁坏草地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禁止在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违规建设房屋棚舍。

6、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棚舍及各类设施用地行为,必须经个人申请,村级申报,镇党群服务中心审批符合地类后,方可建设使用。

7、未经批准私自建设的房屋棚舍,一经发现必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   

望广大农牧民(土地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申请用地,坚决杜绝毁林毁草、违法耕种及私搭乱建违法行为发生,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治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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