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疾控中心:
为做好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科学高效研判传染病疫情风险,有效应对传染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奈曼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7日
奈曼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等手段,对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是奈曼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包括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
第三条 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遵循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科学循证、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旗风险评估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全旗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同、业务管理、督促检查、信息通报发布等。
第五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奈曼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我旗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特定传染病疫情开展风险评估,负责对传染病疫情防控提供咨询建议。
第六条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全旗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具体包括:
(一)按要求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通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二)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健康风险提示和健康宣传工作;
(三)指导培训全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风险评估工作;
(四)负责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
(五)承担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日常风险评估
第七条 日常风险评估是对常规监测、部门和国际通报开源信息主动检索等多渠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识别评价本辖区内可能存在的传染病风险,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建议。
第八条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开展一次日常风险评估,于次月5日内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通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 根据疫情形势和工作需要可以增加评估和报告频次,评估报告可以针对单种传染病或者多种传染病,内容应包括阶段性疫情概况、风险研判、风险管理建议等。
第十条 日常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阶段性疫情概况、风险研判、风险管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日常风险评估频次可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专题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专题风险评估是根据日常风险评估的建议、工作需要对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特定传染病疫情开展的评估;或者对特定时期和地区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开展的评估;或者对大型活动可能发生的,以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次生、衍生的传染病疫情风险开展的评估。
第十三条 在常规监测或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异常情形时,疾控机构应开展专题风险评估,主要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现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法定传染病;
(二)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输入我国并出现本土传播;
(三)传染病常见的流行模式发生明显改变、发病率或死亡率异常升高或地区分布明显扩大;
(四)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2例以上的聚集性重症与死亡病例;
(五)检测发现新型病原体或重要的病原体出现耐药、免疫逃逸、致病力增强;
(六)发生高致病性病原体菌毒种丢失;
(七)其他需要开展专题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十四条 出现传染病疫情跨旗县传播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申请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参与专题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专家对各级评估结果进行论证,或者对规定的情形开展进一步专题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旗级专题评估报告由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于评估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专题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背景、风险问题、评估方法、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及依据、风险评价、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建议、参与评估专家名单等内容。
第四章 信息通报与发布
第十九条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根据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并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预警决策和应急响应建议。
第二十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通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后,按需通报农牧、林草、教育、民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必要时召开多部门会商会议,沟通解决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特定传染病疫情评估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和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方法和工具的效果评价和研究开发。
第二十三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本级开展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做好评估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指定或成立专门的部门、专人专职负责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物资、信息保障。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业务培训,加强风险评估专业骨干培训,培育风险评估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五条 旗级设立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首席专家,专家聘期五年。首席专家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和新闻解答。
第二十六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督导考核,督促指导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落实。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