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落实部门职责,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4]42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签发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
1.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按照“谁诊治,谁填写”的原则,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由填写医生签名或逐联盖章,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
2.在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的情况下,由院前急救医生负责填写《死亡证》,加盖填写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经院前急救抢救,但到达医院时已死亡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填写《死亡证》,由院前急救医生提供诊治记录,与医疗机构做好手续交接。
3.各医疗机构不允许出具未经诊治医生亲自诊治或亲眼看见死者的死亡证。
(二)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
1.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发。
2.办理《死亡证》者(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需提供死者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者身份证及复印件、殡仪馆居家死亡遗体接运单、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等死亡申报材料。不再需要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开具证明材料。
3.对于正常死亡者,医生应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等),并由办理人承诺真实性,签名确认,留下联系方式。
(三)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经公安机关核实确为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确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反馈意见,交由家属按正常死亡情况办理。
二、工作要求
1.认真填写有关工作记录。所有与《死亡证》办理有关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和有关情况,客观、真实填写有关记录。填写《死亡证》的医生要认真核实有关材料。
2.制订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指定负责人和审核人,加强培训,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工作流程要科学、便民并向群众公开,明确办理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条件、服务流程、投诉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3.加强职业道德和行风教育。强化工作人员职业操守,切实提高员工的道德意识、法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决拒绝工作中的人情和利益交易,严禁发生玩忽职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等失职渎职事件。对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填写有关记录的人员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违纪人员移交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