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奈曼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奈曼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奈曼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行为之一的,将此次违纪违规事件由所属单位人事部门记录备案,记录期限为五年,年度考核评选优秀时不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应试人员如有特别严重违反上述法规的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在本单位记录备案,长期记录,年度考核评选优秀时不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于应试人员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告知应试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
第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