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关于印发《义隆永镇突发地质灾害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59

义政发202421

 

关于印发《义隆永镇突发地质灾害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

现将《义隆永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隆永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义隆永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村、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3.1领导机构及职责

义隆永镇人民政府是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义隆永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是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其组成如下:

     长:唐国成   镇党委书记

    长:张玲忠   镇长

              包海伦   镇人大主席

       员:马九天   镇党委副书记

李世英   镇纪委书记

    镇组织委员

赵艳成   副镇长

    镇宣传委员

    副镇长、武装部长

孟凡东   副镇长

张志飞   副镇长

    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党群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忠伟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一般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各村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工作。

人民政府参照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一)奈曼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安全生产办。

(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旗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河流水库及塘坝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4.2.2  地质灾害险情隐患排查

各村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险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对本区域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  加强防灾宣传教育

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制定以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防灾预案,并将 “防灾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群众手中。

4.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镇政府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本村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村屯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报险报灾

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镇、旗、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4.3.2接报处置

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进行处置,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当地质灾害危及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当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速报旗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并可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旗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4.3.3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各村、有关部门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村、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村、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继续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或勘察治理等措施,预防险情灾情再次发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与分配。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镇安全生产办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控制灾情进一步扩大。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派出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宣传部组织负责指导融媒体中心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并对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6.7  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镇村两级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磨练机制,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实战能力。

镇村两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镇村两级政府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资金使用与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安全生产办负责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安全生产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报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在本预案中承担应急责任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针对具体责任,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村、各有关单位制定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要每年组织一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

9  责任与奖惩

9.1  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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