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八仙筒司法所自接受委托调查函开始,严格规范调查评估程序,探索形成“124”工作法。
持有1份《调查评估委托调查函》。社区矫正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司法所评估调查必须持有委托调查函,这是司法所调查评估的合法性基础条件。
确定执行地和调查对象范围。确认社区矫正执行地事关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影响评价和刑罚执行,调查评估必须先解决执行地问题。近年来,八仙筒司法所对调查对象在属地有临时住所、经常居住超过6个月且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委托调查,作出在八仙筒镇接受社区矫正的建议,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八仙筒司法所始终坚持全面、客观呈现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生活、社交等现实情况,合理确定调查对象范围,严格审查调查对象身份,保证调查评估客观公正。
严格四项调查评估程序。为了保证调查评估严肃和权威,八仙筒司法所严把评估程序关。一是调查评估必须由2名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严禁1人评估。二是调查评估走访必须对其个人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平时表现、有无刑事犯罪记录等通盘调查了解,与其近亲属、所在村干部、邻居逐一谈话。三是根据调查材料,召开所务会议民主评估,杜绝主观臆断,避免关系评估、人情评估、金钱评估。四是严守评估时限。在接到委托调查函后,第一时间联系调查对象,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保“审”“矫”无缝衔接。
三年来,八仙筒司法所累计评估51人,全部依法合规,下一步,八仙筒司法所将继续完善打磨“124”工作法,在调查对象上再优化,在调查方式上再多样,在调查内容上再深化,力求描绘出社区矫正对象更准确真实的“画像”,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现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