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查村社区应该办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6-20 浏览次数:93
奈曼旗嘎查村社区“五办”职责事项清单(送审稿)
(一)嘎查村社区“应该办”职责事项清单
类别 履责事项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政治组织类 1.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全面领导嘎查村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2.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主张。
3.
讨论和决定嘎查村社区重要问题并及时向苏木乡镇道党(工)委报告。
4.
领导推进嘎查村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社区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
加强嘎查村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
6.
组织、宣传、凝聚和服务群众。
7.
领导本嘎查村社区的社会治理,做好党建引领网格化管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自我管理类 8.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9.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加强生产服务协调(社区不涉及)。
10.
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属于农牧民、社区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11.
引导嘎查村民、社区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12.
遵守并组织实施嘎查村民、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3.
教育引导村(居)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民族团结。
14.
建立村(居)务档案,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15.
做好民间纠纷调解。
16.
健全和落实嘎查村社区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7.
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8.
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19.
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农牧民、社区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20.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1.
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2.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当地的信访事项。
23.
督促动员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普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信访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自我教育类 2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定义务。
25.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6.
对农牧民、社区居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7.
组织农牧民、社区居民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自我服务类 28.根据需要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9.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30.
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社区不涉及)。
31.
配备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社区不涉及)。
32.
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等情形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3.
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34.
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做好妇女关爱工作。
35.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36.
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37.
组织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38.
反映嘎查村民、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嘎查村民、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39.
做好集体土地的发包工作;珍惜并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的行为(社区不涉及)。
40.
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情形的,予以批评教育、劝诚、制止。
41.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2.
组织农牧民、社区居民参与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43.
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44.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5.
按照征兵政治审查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46.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7.
为返乡、入乡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48.
组织辖区农牧民、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9.
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自我监督类 50.开展嘎查村民、社区居民主评议。
51.
开展嘎查村务、社区居务公开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信息来源:东风村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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