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须自备考试所需的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2B铅笔、橡皮、直尺、三角板、量角器、圆规、削笔刀等文具,装入透明文具袋。考生应尽量使用塑料材质文具,如使用金属材质文具,影响本人入场进度,责任由考生承担。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的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不得携带和使用涂改液、修正带。6月6日下午16:00-17:30,考生可根据个人需求熟悉考点路线,穿着考试时的衣服和鞋子、携带考试文具在考点门口进行入场安检模拟演练,不得进入考场楼宇,凡在演练中提示报警的衣物,考试时不得穿着和携带。
二、考生严禁携带(佩戴)手机、手表(手环)、计算器等电子设备、金属首饰、书籍资料、小抄、草稿纸、书包等物品进入考点,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三、考生须至少于开考前45分钟到达考点,接受检查通过后方可进入考点和考场。凡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由于接受检查而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由考生承担。进入考点大门前,须将已经携带的手机、书包等禁止带入考点的物品提前交家长或老师等送考人员,再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第一次贴身检查。通过后再接受智能安检门安检。检查通过后,排队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再次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验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第二次贴身检查。
四、考生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始终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中途不得离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五、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卡后,须认真核对科目是否正确,有无漏印、错印、重印、字迹不清、缺页、缺损等,核对无误后,在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上签字。发现问题应立即举手报告,申请更换。凡开考后要求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外语科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六、考生应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号、座位号,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等。凡未在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上签字或未认真核对本人应考科目,或未认真核对条形码考生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粘贴条形码不准确,答题卡上相关内容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由此造成考试科目不符、影响答题卡扫描、评卷赋分结果等的,责任均由考生承担。
七、考生不得折叠、撕破答题卡;不得在答题卡(答卷)上穿孔、任意涂画。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要认真阅读试卷(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作答。选择题一律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与题号相对应的选项上按要求涂相应的答案;非选择题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作答,在答题卡上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涂)在草稿纸上、试卷上或答题卡上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予评卷赋分。考生如修改选择题答案,应使用橡皮等擦掉原选项,确保擦干净,再重新涂新的答案;如修改非选择题答案,应先用笔将作废内容划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废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九、考场时钟仅作参考,考试实施过程中各个节点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出的相应信号为准。
十、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使用所考科目语言文字答题,特殊题型根据题型的具体要求作答)。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文科数学/理科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使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试卷,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少数民族语文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特殊题型根据题型的具体要求作答。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时,数学和蒙牧医类专业课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试卷,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少数民族语文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
十一、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二、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交换试卷(卡)或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卡)或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考生考试时,着装不得含有培训机构名称等信息或有明显特殊标识(品牌标识除外),不得穿国家机关制式服装。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整理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双手放在桌下,待监考员将答题卡、试卷等收齐,发出退场指令后,考生方可依次退场。
十四、考生如不遵守本规则、不服从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和“双公示”信息系统;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考生须配合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对本人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置,并按要求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