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奈曼旗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3 浏览次数:58

一、制定背景

20239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并于20241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将会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奈曼旗司法局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85件,其中2019年办理4件,2020年办理10件,2021年办理21件,2022年办理56件,2023年办理96件,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年翻倍。为有效衔接上位法,更好的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旗实际,起草了《奈曼旗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二、预期目标

通过工作规则的制定,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主要内容

《奈曼旗行政复议工作规则》主要由总则、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行政复议监督、附则等五章组成。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宗旨和依据,复议机关、机构及其职责,人员队伍以及工作保障等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包括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受理条件和受理程序以及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

第三章审理与决定,包括审理方式、调查取证以及文书审批的规定。

第四章行政复议监督,包括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包括表彰奖励、经费保障及送达等规定。

四、关键条款

为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为民原则,工作规则第十九条对行政复议文书审批权限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旗司法局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旗司法局负责人审批。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旗司法局负责人审批。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拟作出维持决定的,由旗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

(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拟作出变更、确认违法、确认无效、责令限期履行、撤销或部分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旗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涉及范围

奈曼旗辖区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解读机构:奈曼旗司法局

解读人:林建春

职务:局长、党组书记

联系电话:0475-42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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