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参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促进我苏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相关要求并结合我苏木实际,制定本购买公告。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2.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连续注射器、投药枪、疫苗保存运输设施设备、消毒药品及器械、保定器械、个人防护用品、副反应急救药品等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力。人员要以原有村级防疫人员(协检员)为基础,从年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积极性等方面考虑择优组合。
4.承接主体应遵纪守法,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依法纳税。
5.在奈曼旗范围内,承接主体企业在承接兽医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如有曾被终止兽医社会化服务合同情形者,3年内不得承接此项服务。
6.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1.人员管理要求:原有村级防疫人员由服务组织统一使用管理。原则上使用原有村级防疫人员开展防疫服务工作,并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考评,分别对待、妥善逐步解决现有防疫人员去向问题,承接主体企业在社会化服务期限内不得随意辞退原有防疫人员。
2.免疫密度要求:布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和牛结节性皮肤病、炭疽、猪瘟、猪蓝耳、新城疫等计划免疫病种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动物免疫户口本填写率达到100%、免疫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其他免疫病种、免疫要求、辖区内新补栏、孕畜、漏免畜禽及时补免等目标任务,按照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
3.免疫质量要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猪蓝耳、新城疫等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4.宣传工作要求:服务组织通过印发宣传单、张贴条幅、进村入户、借助电视、广播、短视频平台多媒体力量等方式开展《动物防疫法》、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病死及不明原因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宣传教育,宣传覆盖率达到100%,宣传内容由苏木政府进行监督、审核。
5.消毒要求:春秋季集中免疫时,对牲畜棚舍及活动场所进行集中压尘消毒,应急时多次消毒,并指导养殖场户进行日常消毒。
6.疫苗供应要求:2024年免疫疫苗由奈曼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苏木政府及服务组织要确保疫苗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全程冷链,妥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疫苗使用过程一旦出现疫苗副反应,及时上报苏木综合保障中心兽医工作站,并协助保障中心提供依据,与疫苗厂家协调处置。
7.协助检疫要求:要积极主动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8.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辖区内散养户、养殖大户的免疫台账,每日将免疫进度实时上报至苏木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兽医工作站;做好档案管理、及时将驱虫、流调、消毒、宣传、疫情巡查等信息及时上报至苏木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兽医工作站;验收结束后将全部档案进行移交至苏木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兽医工作站。相关表格要使用由市、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监制、提供的样本,服务组织自行打印、复印使用。
9、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样品采集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社会化服务费,社会化服务经费按5:5的比例分两次拨付,即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后,春季考核合格后,按服务费的50%拨付服务经费;秋季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服务经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能拨付服务费,整改不达标的不予拨付服务费。
(一)公示购买信息。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承接主体、目标要求等信息,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确定承接主体。凡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畜牧服务公司、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均可报名,报名时需准备公司资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荣誉证书等。
(三)签订购买合同。苏木政府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报名时间: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