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奈政办字〔2018〕22号)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符合休假条件的,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根据股室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情况局机关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局机关尽量安排职工按规定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内休年休假的,可调至下一年度合适时间休假。
第六条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各股室年初要提前做好本股室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错开工作高峰,在保证不耽误本质工作的其前提下合理安排时间。各股室年休假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整体休假方案,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休假时间的,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调整计划并备案。
第七条 要严格执行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认真按领导审批、办公室备案的程序,年末由办公室进行统计并在机关内公布,为下年度制定休假计划提供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