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务信息,规范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及区、市、旗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及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监督实施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奈曼旗教育体育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政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股室在起草公文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局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全旗教育体育发展规划、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政府采购情况;
(六)教育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等;
(七)教育体育行政管理事项;
(八)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九)干部人事任免、教师招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十)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第七条和第八条之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范畴。
第十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审查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实行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实行信息拥有股室、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分管领导三级审核。
第十二条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可能涉密的,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各股室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股室及相关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股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书面通报乃至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