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旗二、三轮电动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奈曼旗境内国省县乡道路及城镇区域道路。
二、整治重点
(一)驾驶人及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三)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六)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七)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不听劝阻的;
(九)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对二、三轮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奈曼旗公安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