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为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待遇。
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服刑,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后立即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足额退还死亡后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按政策保留其中一项待遇,重复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应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应及时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七)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它情形。
六、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七、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欺诈骗保严惩不贷,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通辽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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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