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噪声污染控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4 浏览次数:45

各建筑施工单位:

近期,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扰民问题突出,群众反应强烈。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保障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减少夜间施工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沁他拉镇城区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确因抢修抢险工程和技术工艺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工程或其他特殊需要,工程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前15个工作日,依法取得奈曼旗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二、各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夜间施工管理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加强管理,采取防噪、降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禁止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严禁夜间进行机械打桩、混凝土浇筑,严禁夜间施工使用电锯、风镐等强噪声、强震动的机械设备。

三、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减少夜间车辆装卸及运输。

四、批准实施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应提前公告工程项目周边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配合。公告中应公布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夜间施工时限、扰民受理投诉电话,便于社会监督。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及未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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