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14 浏览次数:33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及《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工作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服务,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通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全文共五章二十条,包括总则、从业管理、行为准则、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总则《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对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和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技术机构管理方面的职责职能

(二)从业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环评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要求、中介服务人员从业要求、以及非涉密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三)行为准则。《管理办法》明确编制单位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编制人员不得挂靠环评工程师证书编制单位必须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程序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编制单位要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编制单位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并严格执行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时限编制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技术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处理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要实施失信记分,并按规定纳入信用平台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记分的编制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质量检查相关要求

(五)附则。《管理办法》实施更新调整以及解释权限、实施时间要求。

 

 关于印发《通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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