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春季及清明节期间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8 浏览次数:51

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天气回暖,春耕整地陆续展开,特别是清明节将至,容易出现秸秆焚烧现象,引发火情,不仅影响空气质量,更会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为减少因春耕野外烧荒、焚烧秸秆、清明祭祀扫墓用火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打造洁净、优美、宜居、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春耕、清明期间严禁烧荒、焚烧秸秆和禁止野外用火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监督,全面排查。各苏木镇(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防火巡查,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管,严防死守,坚决杜绝聚集性上坟祭祀、焚烧秸秆。

二、加强宣传,提高意识。各苏木镇(场)要立即组织专人,利用广播、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宣传栏、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等有效形式,驻村入户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严禁野外烧荒、祭祀扫墓用火、焚烧秸秆等防火常识,向农户说明野外烧荒特别是大风天气野外烧荒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积极推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倡导网络祭祀、家庭追思等文明、安全的祭祀方式悼念缅怀亲人。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

三、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在全旗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野外烧荒、祭祀扫墓用火、焚烧秸秆。发现野外烧荒、祭祀扫墓用火、焚烧秸秆等行为,要及时制止,说服教育,并监督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如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依法查办并严肃追究有关苏木镇(场)和职能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广大人民群众要遵守相关规定,自觉做到移风易俗,遵守各项规定。

 

奈曼旗防火安全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信息来源:奈曼旗防火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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