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奈曼旗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垦禁牧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9 浏览次数:36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奈曼工业园区管委会,旗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旗禁垦禁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 奈曼旗实行全年全域禁垦禁牧政策。

第二条严禁在林地内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违规违法活动,造成林地或林木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基层派出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并处罚款;对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严禁非法开垦草原,造成草原或草原植被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基层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或并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严禁在禁牧区违规违法放牧、偷牧等,一经发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煽动闹事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要彻底摸清禁牧区内零散牧铺、村屯外零散住户底数,全面加强排查整治力度;无合法手续的,由属地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彻底拆除。

第六条 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辖区内禁垦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巡查管护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嘎查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要深化乡村两级禁垦禁牧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引导,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辖区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嘎查村负责配合乡镇做好禁垦禁牧政策宣传,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管护站、护林护草员作用,切实加强禁垦禁牧工作日常监管。

第八条旗林草局要运用林长制智慧管理平台、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电子围栏监控设施、无人机监测等手段,及时发现、及时推送,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处理,切实加强各地对禁垦禁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旗林草局牵头,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不定期开展禁垦禁牧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偷牧、放牧行为,对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全旗通报;累计发现违规放牧3次以上的(3),由组织、纪检部门对属地政府分管责任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进行约谈;对禁垦禁牧管理混乱的地区主要责任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条 旗林草局负责,按期将监督检查结果汇总上报旗委、旗政府,作为各苏木乡镇场、国有林场、水库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依据。

禁垦禁牧监督举报电话:0475-421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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