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级---图解:关于印发《奈曼旗主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违规自备井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8 浏览次数:58

 

一、政策依据

1、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2)《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的自备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政策依据:

2023年10月12日,通辽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居民小区自备井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23〕106号),要求各旗县参照文件。同步开展主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违规自备井集中整治工作。结合我旗实际故制定本方案。

二、整治范围

“奈曼旗主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居民小区内违规建设的自备井;根据《通辽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绿化用水管理的通知》(通水字〔2023〕7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次集中整治行动,同步开展绿化用水自备井排查整治”。

三、整治措施

“按规定应封填的自备井,敦促所有权人自行封填,对于居民小区住户建设的用于庭院灌溉的自备井需进行封填,拆除井管、电力设施并恢复原貌,涉及居民生活用水的,接入市政自来水后,封填自备井;对逾期拒不封填的,进行登记、造册,集中进行强制封填。由旗水务局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形成联合执法机制,强制清理、没收取水设施。对于阻拦强制封停执法的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两代一委”、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封填的,从严处罚,并通报至其单位,情节恶劣的要求其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四、整治时限

“2024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整治。”

解读机构:奈曼旗水务局

解读人:刘耀宗

职  务:副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13478

信息来源:奈曼旗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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