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建设信息专报(第十八期)

发布日期:2024-05-31 浏览次数:52

项目前期进展

截至531日,61个重点项目中10项前期手续全部办结31个,办结率50.82%,较上一调度期增加1.64个百分点。涉及610项手续,已办结或无需办理527项,办结率86.39%,较上一调度期增加0.32个百分点。

本周推动企业组件的主管部门有区域经济合作中心,审批取得新进展的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水务局具体情况如下:

奈曼旗马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手续、施工许可手续已办结,十项手续已全部办结。

项目开复工情况

截至531日,已开复工41个,开复工率67.21%,(其中,新建25个,开工率59.52%,续建16个,复工率84.21%)。行业类型看,工业项目开复工14个,开复工率60.87%农牧林草项目开复工2个,开复工率33.33%基础设施项目开复工7个,开复工率58.33%;社会事业项目开复工5个,开复工率83.33%房地产项目开复工12个,开复工率100%商贸流通项目开复工1个,开复工率50%

上级政策动态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计划执行和监督管理内容如下:

一、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原则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原则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的投资计划,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范围内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调整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调整到其他专项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三)调整投资应优先用于本专项、本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不能跨省(区、市)调整。

(四)调出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更新。

二、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本领域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组织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调度信息并按要求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三、投资计划涉及具体项目监督管理的,应当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激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问题较多,或者审计对投资计划执行提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较为严重的地方,应当视情况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对于上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良好的地方,应当通过督查激励、通报表扬、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等方式予以激励。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组织绩效指标评价,并根据上一年度投资计划绩效执行情况,调整本年度安排的投资规模。

六、对项目单位、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在投资计划申请、执行中,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委、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投资计划申请、编制、审核、下达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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