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奈曼法院陆续收到当事人送来的两面锦旗,每一面锦旗都是法院干警为民办实事的缩影,饱含着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与信任,也彰显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责任与担当。
案情一回顾:
2016年,原告奈曼旗某门窗加工部为被告刘某某制作、安装门窗及室内隔断,被告欠款9800元并出具借据,同时约定利息。约定到期后该笔欠款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16000余元,并以欠款本金98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联系沟通,被执行人均拒绝给付。执行局干警得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凌晨4时赶往被执行人住处和其打工地点,未找到被执行人。再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称已外出务工还债。2024年4月17日,执行局干警得到线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将其拘传至法院。因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多次与被执行人妻子沟通,向其释理明法,最后双方同意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息合计18000元,其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结。
案情二回顾:
2022年12月,被告丁某某以养牛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现金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以1.5分计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借款2000元,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1万余元,并按10万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4年1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丁某某联系沟通,被执行人均拒绝给付。后将被执行人丁某某传唤至法院,被执行人称没有能力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拘留。期满后,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与其沟通,经执行干警释理明法后,最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部分欠款,剩余案款双方达成和解。
一面面锦旗代表的不仅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支持,更是鞭策和激励,鼓舞着法院干警在践行司法为民初心的道路上奋勇前行。下一步,奈曼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为民解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