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08 浏览次数:55

为确保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提高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机关政务公开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机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强化宣传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公开政务公开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四)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要把奈曼旗政府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公开媒体)。

第九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机关每年向旗政府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31日  

 

信息来源: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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