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章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分中心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中心制发文件,上报财务、统计报表,签署合同协议,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及其他须用公章的事宜。
第二条 单位公章分实物公章和电子公章两种,实物公章实行保管、使用、登记专人负责制,实物公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电子公章实行专人使用权限和授权使用权限管理。
第三条 实物公章不准携带外出,如财务和政工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携章外出办事,必须事前取得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公章管理人员做好登记,方可持章外出办事,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应及时归公章,并将在外用印拍照交公章管理人员备案。
第四条 单位内因工作需要,需要加盖公章的,办理人员须请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经批准后,公章管理人员要对加盖公章的文本进行审核,确认盖章文件与请示相符,方可加盖公章;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在又急需用章的情况,可以先电话请示,经领导批准后,公章管理人员对加盖公章的文件审核后,方可盖章。
第五条 如为本中心工作人员个人作必要证明,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时,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六条 电子公章包括政府采购云平台手机移动签章办理和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数字证书(CA锁)。电子签章是用于电子交易系统和政采云平台成交、确认签章。云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以外的文件、函件等不得使用电子公章。
第七条 电子公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电子公章使用前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加盖公章;政府采购云平台手机移动签章经领导批准可授权采购组织股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实物公章和数字证书(CA锁)实行A、B岗位管理,专管人员离岗超过1个工作日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指定他人代管,并登记管印的起止时间,登记备案。
第九条 数字证书(CA锁)应当由专管人员掌握使用权限,不得泄露证书密码。B岗工作人员归还数字证书时,A岗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修改密码,确保电子印章安全。
第十条 对有疑问的用章,要及时请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避免出现公章使用不当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