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一、会议主题《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只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迫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饰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四、林书记强调:要认真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各项部署要求学习领会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真正把遵规守纪印刻在心,外化为行。通过学习,大家深刻认识到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让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