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4-04-29 浏览次数:55

旗内各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通辽委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抓好我旗房地产领域乱象整治工作,不断净化房地产市场秩序,解决好房地产领域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按照《2024年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内建房〔2024〕59号)和《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通住建房发〔2024〕18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盯房地产领域存在的乱象顽疾,围绕商品房建设、预(销)售预售资金监管和房地产中介等重点环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堵塞监

 

管漏洞,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以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为导向,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抵押房源再次销售、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不及时网签备案等问题,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3.将已办理抵押房屋进行销售、将已销售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等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通过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房产升值、投资回报等行为。

5.未按规定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不如实申报项目手册,存在虚报、瞒报的行为。

6.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服务费用,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储藏室)等方式变相加价的行为。

7.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销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资金监管、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套取监管资金的行为。

8.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相关手续、备案价格、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信息的行为。

9.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未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

10.已售商品房未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备案,引发查封、诉讼纠纷等事件,以变更网签合同为由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11.不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文本合同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或刻意增加不平等条款和相关不平等补充协议等行为。

12.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行为。

13.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或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14.未按规定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行为。

15.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制征收或煽动闹事非法阻止征收等行为。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未到当地住建部门备案即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价格评估等业务的行为。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3.通过发布虚假房源广告、虚假图片、不实价格信息等招揽业务,隐瞒影响住房出售、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购房或租房的行为。

4.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行为。

5.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价款外的费用,或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服务价款转嫁给购房人的行为。

6.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的行为。

7.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8.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9.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预定金的行为。

10.非法挪用或侵占客户交易资金等行为。

11.允许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行为。

12.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

13.为委托人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为。

14.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规范措施

(一)紧盯涉及信访问题的企业和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访问题大起底工作方案》要求,针对来访、来信、信访系统转交、上级部门交办和同级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全面排查房地产领域涉及信访问题的企业和项目,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信访问题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对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房地产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5%

(三)加强重点项目排查管控。针对排查出的逾期交付项目、涉事房企开发的重点项目及纳入日常动态监测的B(有出险预警)、C(已经出险)类项目,进行重点排查管控,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和惩戒。加强与发改、公安、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络平台及从业人员,持续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四、整治要求

(一)成立奈曼旗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专班。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整治工作,通过开展联合检查、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精准打击、协同推进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公布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体、12345 热线、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等,结合信访案件转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规范工作问题清单。

(三)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突出整治重点,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挂账销号管理,集中进行整治。对实名举报和重复访的案件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

(四)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进行认真梳理,查找问题症结。加强交流学习,相互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监管举措,有效堵塞制度漏洞,边整改、边完善、边提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循序渐进实现整治。要合理安排进度,对正在销售、正在建设、正在提供服务的项目(企业),复查率要达到100%。对群众信访投诉较为集中、媒体曝光的不良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通过剖析问题根源,研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和内部监督机制,着力从源头上补短板,促进专项整治常治长效。

(六) 加强整治成果报送。形成持续曝光违法违规案例工作机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众号等渠道持续对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及时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企业,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附件: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8日

 

 

 

 

 

 

 

 

附件:

 

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长:刘亚刚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于    党组成员、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员:丁建军  住建局房产股负责人

王晓亮  住建局房产股工作人员

曹春城  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大厅主任

张旭东  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赵明迪  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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