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30 浏览次数:52

奈政字〔2024〕6号

被处罚人:张宇祥:男,2005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620050××××874,奈曼旗沙日浩来镇哈日干图村人。

经依法查明,2023年9月,张宇祥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自愿报名参军。入伍后,因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以不能适应部队训练管理等种种理由拒绝继续服兵役,多次主动提出离队要求,极大牵扯了部队的精力。人武部协调接兵部队、新训旅与其家长多方一起反复做其思想工作,讲清厉害关系,但其仍坚决拒绝留队服役。2023年10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疆军区对张宇祥按拒服兵役给予除名处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疆军区对你的除名决定书、有你签字确认的笔录、个人档案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从严落实依法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71号)之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按照相关程序,由旗人民法院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处以奈曼旗2023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4980元/年)两倍罚款,共计人民币49960元,由沙日浩来镇人民政府督促执行,罚款上交旗财政。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关部门不能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公安部门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

五、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六、以旗征兵办公室的名义将张宇祥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戒结果,通报到全旗各苏木镇场,并向社会公布。

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2日

信息来源:奈曼旗政府网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