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饮酒规定》

发布日期:2019-06-04 浏览次数:195

公安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饮酒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加大从严治警力度,加强公安队伍管理,树立内蒙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饮酒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全区公安机关民警、事业编人员、职工、警务辅助人员提出饮酒禁令。

   《规定》指出,重大外事活动确需饮酒的,须按一事一审批原则,由承办单位列明事由、时间、地点 、参加范围等按级呈报各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上酒。

   《规定》要求,对违反规定饮酒的,一律先予停止执行职务;对酗酒滋事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对因教育管理不到位违规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领导,一律先予以免职。同时,视情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规定》自201951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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