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奈曼旗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8 浏览次数:39
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奈曼旗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奈政发〔2024〕11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通辽奈曼工业园区管委会,旗政府各委办局:

    《奈曼旗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经奈曼旗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奈曼旗行政复议委员会职能职责及专委会成员名单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旗人民政府是旗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旗司法局是具体负责办理旗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旗人民政府、旗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旗人民政府依法成立奈曼旗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委员会主任由旗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旗政府副职担任,复议委员会成员由旗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司法局,委员会下设复议咨询专委会、府院联动专委会、行政调解专委会。

    第四条旗人民政府授权旗司法局履行下列行政复议职责:

  (一)依法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二)负责旗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咨询会、集体讨论会议

  (三)组织办理以旗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旗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办理与行政复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旗政府启用的奈曼旗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旗司法局保管。在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及办理经行政复议后的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使用。

   第六条旗政府配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行政复议辅助人员,旗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人员考核奖惩。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第七条 各民族公民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旗司法局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行政复议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者通过互联网、“内蒙古掌上复议”小程序、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三)委托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工作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执业资格证明。

  (四)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交由申请人确认。

   第九条各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代办点高效便民为民的职能职责,及时审查、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在各嘎查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设置“内蒙古掌上复议”小程序二维码,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让申请人少跑路、不跑路。

   第十条旗司法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以旗政府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一)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受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二)经审查不属于旗人民政府管辖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旗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审批意见明确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同时确定主办人员。办理少数民族公民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至少1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行政复议人员参与案件办理。

   第三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旗司法局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无法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参加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旗司法局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旗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出示相关证件。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复制、调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由被调查组织或者单位加盖印章,注明日期;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经当事人核对后,由当事人及行政复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进行确认。

进行实地勘查或者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复议咨询专委会成员参加,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进行确认。

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五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由旗司法局行政复议人员主持进行,行政调解专委会成员应邀参加。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旗司法局应当组织听证。旗司法局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旗司法局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一般由案件的主办人员担任,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指定分管负责人参加听证,同时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八条旗司法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对于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旗司法局组织复议咨询专委会有关成员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按以下权限审签:

(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旗司法局负责人审签;

(二)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旗司法局负责人审签;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旗司法局负责人审签;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拟作出维持决定的,由旗政府分管负责人审签;

(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拟作出变更、确认违法、确认无效、责令限期履行、撤销或部分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旗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条旗政府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通过调解、协调等非诉讼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旗司法局负责组织府院联动专委会成员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旗政府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抄送给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或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旗政府。

   第二十二条旗政府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办理以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旗政府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旗政府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季报告制度。旗司法局下季度初向旗政府报告上季度全旗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同时向旗政府工作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案件责任制,对案件质量负责。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司法局提出人选,旗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审理案件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证据,按照“一案一卷”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旗司法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旗财政足额保障。

  第二十八条奈曼旗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各专委会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由旗司法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送达可以按照复议参加人确认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旗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奈政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奈曼旗行政复议委员会

职能职责及专委会成员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奈曼旗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成立奈曼旗行政复议委员会及3个专委会。

一、职能职责及组成

奈曼旗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旗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旗政府副职担任,成员由旗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委员会下设复议咨询专委会、府院联动专委会、行政调解专委会。

(一)复议咨询专委会:主任由旗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旗政府办、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推荐的各行业领域专家、业务骨干组成;负责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二)府院联动专委会:主任由旗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旗法院院长、旗检察院检察长担任,成员由旗政府办、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推荐人员组成;负责为提高诉源治理效率,进行诉调对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行政调解专委会:主任由旗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旗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苏木乡镇党委副书记、旗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各司法所所长组成。负责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二、专委会成员名单

(一)复议咨询专委会

任:

杨春生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

白大鹏  旗政府办副主任

林建春  旗司法局局长

员:

莉    中共奈曼旗委保密机要局副局长

刘伟英  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赵佳伟  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付国锋  旗审计局副局长

张英新  旗林草局党组成员

席利刚  旗空间规划局副局长

孙隆金  旗信访局副局长

张  辉  旗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服务局副局长

闫国强  奈曼旗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邵文超  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李茹雪  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苏亚拉  旗政府办法律事务股股长

李春杰  旗人社局工伤保险股股长

郑  莉  旗人社局劳动监察股股长

王宁宁  奈曼旗司法局行政应诉股股长

康琪文  旗财政局综合股股长

张喜利  旗发改委财信股股长

牛海霞  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政务公开股股长

尹洪亮  旗住建局科员

隋德庆  旗住建局科员

李树军  旗医保局科员

杨清洁  旗税务局科员

卢佳冉  旗文旅局科员

王春雨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科员

刘  彦  旗教体局科员

夏国辉  旗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闫铁飞  旗城乡低保服务中心主任

王景和  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主任

旗  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解全党  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刘志锋  旗财政投资评审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徐秀珊  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中队长

梁朝鲁  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教导员

尹海洋  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张  鹏  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姜健魁  旗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

孙连栋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高学芳  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副主任

张晋功  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刘静波  旗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玉玲  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丁相杰  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监督员

周智化  旗大数据中心职员

王晓波  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政府公职律师

史传广  奈曼旗公安局公职律师

刘继东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公职律师

杜晓东  奈曼旗公安局公职律师

那日苏  奈曼旗公安局公职律师

赵凤来  奈曼旗公安局公职律师

张春光  内蒙古诚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义东  内蒙古竞岳律师事务所主任

马  丽  内蒙古承柯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丽侠  内蒙古大尚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海林  内蒙古恒俊律师事务所主任

乌尼白音  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主任

丛章乐  内蒙古恒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雪松  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  蒙古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府院联动专委会

任:

杨春生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旗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

王红霞  旗人民法院院长

敖乌兰  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员:

白大鹏  旗政府办副主任

孔德志  旗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宪章  旗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王英杰  旗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占林  旗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顾伟丽  旗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苏亚拉  旗政府办法律事务股股长

王宁宁  旗司法局行政应诉股股长

黄存仁  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三)行政调解专委会

任:

林建春  旗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

宝其木格  旗司法局副局长

员:

孙红梅  旗发改委副主任

邱  军  旗税务局副局长

杨秀明  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王金侠  旗工信局副局长

王连峰  旗公安局副局长

旗  民政局副局长

于海全  旗财政局副局长

杨永亮  旗人社局副局长

马晓芳  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周秀勇  旗住建局副局长

陈玉岚  旗交通局副局长

鲍宏云  旗农科局副局长

孟繁彦  旗卫健委副主任

赵佳伟  旗应急局副局长

孙凤君  旗市场局副局长

李文涛  旗林草局副局长

张  辉  旗区域经济与金融服务局副局长

张晓楠  旗教体局党组成员

孙凤军  旗水务局党组成员

包玉海  大沁他拉镇党委副书记

林文全  八仙筒镇人大主席

候勇伟  青龙山镇党委副书记

陈利红  治安镇党委副书记

邰振宇  新镇党委副书记

宝照日格图  东明镇党委副书记

刘  哲  沙日浩来镇党委副书记

马九天  义隆永镇党委副书记

邵彩娟  黄花塔拉苏木党委副书记

刘亚新  白音他拉苏木党委副书记

韩立江  明仁苏木党委副书记

白丽丽  固日班花苏木党委副书记

斯呼乐  土城子乡党委副书记

刘松涛  苇莲苏乡党委副书记

王金豹  旗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尹洪波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洪元  大沁他拉镇司法所所长

党  静  八仙筒镇司法所所长

李瑞军  青龙山镇司法所所长

张福利  治安镇司法所负责人

王海龙  新镇司法所所长

王荣艳  东明镇司法所副所长

孙  鑫  沙日浩来镇司法所所长

宋责歆  义隆永镇司法所所长

程浩斯白音  黄花塔拉苏木司法所所长

于  兴  白音他拉苏木司法所所长

吴铁明  明仁苏木司法所所长

李占锁  固日班花苏木司法所所长

李广香  土城子乡司法所所长

好日老  苇莲苏乡司法所所长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