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9 浏览次数:54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奈政办字〔2024〕5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奈曼工业园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向社会公示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经研究,现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03家(具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自主负责”的责任体系要求督促辖区、所属行业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七条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和节日、活动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组织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召开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会议。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工作,及时调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重点和频次。推进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及时补充、完善、更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的基础信息,督促单位严格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达标。

三、公安机关要督促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对检查中发现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时上报旗消防救援大队列管,消防救援大队按程序进行增补。

四、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存档备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得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旗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六)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七)建好、用好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器材,实现微型消防站“三知、四会、一联通”的要求,加强实战演练,提高灭早、灭小能力,切实发挥微型消防站作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九)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十)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公众聚集场所要组织全体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自防自救常识和引导顾客疏散逃生的技能。

(十一)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全面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六加一”措施。(即: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一次油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并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强化火灾防控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并悬挂“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本单位明显位置悬挂消防安全“一懂三会”、消防安全“三提示”标牌,强化消防安全意识。

(十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坚持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其他场所要每日进行不少于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防火巡查记录。

(十五)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要健全各类制度及台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确保消防控制室规范运行。

(十六)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实现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十七)做好消防车通道划线和标识标牌设置工作。

(十八)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公共建筑等单位要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按规定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报告结果向社会公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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