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公室、中心、局、所:
现将《白音他拉苏木人民政府机关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内容认真贯彻执行。
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白音他拉苏木人民政府机关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加强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
(一)签到制度
1.职工干部上午上班时间8:30,下班时间12:00,下午上班时间14:30,下班时间5:30,上、下班执行钉钉考勤打卡制度,每年5月-9月打卡时间为早上8:00-8:30,下午17:30后;10月-次年4月打卡时间早上8:00-8:30,下午17:00后,为此时间外打卡视为迟到早退,未打卡视为旷工。
2.非本人打卡,经查实视为旷工。代为打卡将通报批评。
3.行政事业单位实职副科级领导考勤管理由党委书记、苏木达负责。一般干部职工考勤管理由政府苏木达和分管党政办公室副苏木达负责。
4.无下乡包村任务的职工干部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临时有事下乡、离开单位,在分管领导同意方可离开,并在钉钉 申请外出。
5.非主观原因忘记打卡,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补卡,一个月允许补卡三次,超过次数视为旷工。
6.苏木党政综合办公室每周一,每月1日,每季度1日前在政府群公示上周、上月、上季度考勤情况,每年1月1日前统计公示全年度考勤情况,苏木纪委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
(二)请销假制度
1.因公事或私事离开工作岗位均需履行钉钉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在钉钉上申请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书记或政府苏木达审批,在钉钉上申请请假的同时,填写纸质版假条并报党政办备案。出差人员可按照考勤制度申请审批,不按照迟到、早退、脱岗处理。
2.事假: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在请假前,提前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沟通,经批准后在钉钉向审批人申请,审批人未审批要及时电话告知审批人,经过审批人批准后视为请假。除特殊情况外,每名干部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10天。干部职工在请假时,先履行年假,年假休完后按照普通事假计算。遇到集中下乡工作时,在履行请假手续后要同时告知带队领导。
3.病假:一次连续请病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应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病例、诊断书等诊断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4.请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请假前,必须事先做好工作交接,请假后不得影响和贻误工作,在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上班必须按时上班,逾期不上班视为旷工。
6.行政事业单位实职副科级领导向党委书记、政府苏木达请假。
7.遇到紧急突发情况可以通过电话请假,同时告知党政办,并在钉钉上申请。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超过批准假期未归的视为旷工。
8.请假期满后,应按时销假上班,上班后第一时间向请假的相关领导进行销假,同时到党政综合办公室进行销假登记,请假期满未返回单位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三)会议制度
1.参会人员应按照会议时间提前5分钟入场并签到,未签到按照迟到处理。会议期间,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会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请假按照旷会处理。
2.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替会,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替会人员,替会人员及时参加会议,无故缺席会议按照旷会处理。替会人员及时向参会人员传达会议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因未传达、未落实导致工作延误,追究替会人员责任。
3.参会人员要严守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会议期间要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喧闹闲谈。
4.会议期间严禁吸烟,要将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准在会场内接打电话。
5.参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机密,并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四)调休制度
机关干部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加班、法定节日值班,可认定为加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加班,苏木政府将安排同等时间调休,调休的时间点将依据实际工作安排以及本人意愿灵活确定,调休前需填写《政府机关干部调休申请表》,经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未加班、未在法定节日值班、未有调休假期的人员不调休。
(五)考核结果运用
在编在岗人员因事因病请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报旗组织人事部门后,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1.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7)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3.迟到、早退年累计10天以上的在本部门通报批评,年内不得评定优秀等次;迟到、早退年累计20天以上的全苏木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年累计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0天以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情节严重者按照《劳动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执行;临时聘用人员无故迟到早退30次以上解聘。
4.全年旷工3天、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者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未满15天,一年累计未满30天,苏木主要领导要对旷工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年底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档次;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照《劳动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5.苏木纪委、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时对机关干部工作、下乡、值班等出勤情况及加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发现早退及脱岗现象,按旷工处理,执行前款处理方式,对因旷工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失误损坏机关形象的,给予停职待岗处理。
二、值班值宿制度
(一)值班值宿安排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全年轮流排班(遇到法定节日值班人员可按照值班天数申请调休),提前编印值班表,并发给每位值班值宿人员。实行领导带班、干部职工值班值宿制度,带班领导负责对每班值班值宿情况进行督查,党政办公室负责掌握值班值宿情况,遇有漏岗及时提醒带班领导。
(二)值班人员要负责来电、来文接待,并做好有关记录和通知,遇有紧急事务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应急处置。
(三)值班值宿人员必须统一在值班室值班,自觉遵守值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做好值班值宿期间记录。
(三)值班值宿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值班值宿制度,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在岗位上喝酒,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机关办公室。
(四)晚上值宿人员负责机关单位的巡查工作,因为擅自离岗造成信息不畅、意外事故和财物损失等,严肃追究带班领导和值宿人员的责任。
(五)值班值宿人员不得擅自替班,如有特殊情况,带班领导需替班的经苏木达审批,值班值宿人员需替班的经带班领导审批,并将调整情况提前告知党政办主任。值班值宿人员临时有事,必须向带班领导说明情况,有人替班后方可离去。带班领导具体负责值班值宿的监督检查。
(六)值班值宿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值班人员值班结束后,必须当面交班给下一班值班人员,工作日期间值宿人员晚9:00前必须在值班室做好值班工作,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在早上8:30前做好交接班记录。
(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漏岗,漏岗1次者苏木纪委将进行约谈,漏岗2次者需做出书面检讨,漏岗3次者将在全苏木通报,多次漏岗者苏木纪委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食堂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由党政办负责管理。实行日报月结,三联入库登记(管理员、厨师、供货单位)。
(二)通过竞标谈判统一供货单位,签订协议,未经党政办同意食堂管理人员不得赊欠货款。
(三)提倡文明用餐杜绝浪费。发现浪费者一次提醒,二次政府内部通报,三次停止供餐,由食堂管理员负责。
(四)餐费标准:每人每年200元。除临时工不用缴纳餐费,其他人员未按照标准缴纳餐费,经食堂管理员催缴仍未缴纳的政府内部通报,通报后仍未缴纳的,次月不得食堂就餐。当月缴纳的餐费由食堂管理员负责当月缴纳财政所。
四、接待制度
(一)公务接待要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禁止大吃大喝,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二)机关的各项接待工作由党政办统一负责办理。
(三)接待客人时,首先应填写公务接待卡,写明事由、来客人数及陪同人员,再报请分管业务领导,由分管业务领导协调党政办安排食宿。
(四)接待客人用餐一律在机关食堂安排。特殊情况需在外安排就餐的,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采取“一餐一定、现金或凭单结算”方式安排并执行食堂用餐标准。否则,自行结算。
(五)接待客人实行按业务关系对口陪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负责财政资金筹集、分配和调节工作,各类资金均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日清月结,认真理财,做到账款、账物、账表相一致;要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报苏木达审核。
(二)预算内收入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年度收入预算执行,预算外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收的资金要及时缴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坐支、私分收取的款项。
(三)支出管理
1.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财政经费先审批后支出。各项支出的报销凭证,必须有一人或一人以上经手并写明用途,经财务人员审核,分管副苏木达和苏木达审批后方可报销。没有审批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原始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2.审批权限:电费由分管副苏木达、苏木达签字核销。其他一般正常性支出1万元以下由分管副苏木达、苏木达签字核销,1万元以上支出由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列支。
3.支出方式: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四)专项资金管理:涉农补贴、民政救助、项目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应做到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五)财产管理:政府机关财产管理实行“统一采购建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党政办、财政所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账物相符。机关工作人员要爱护公共财物,合理存放和使用,严禁丢失或损毁。机关公共财物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一律不准外借。
(六)办公物品采购
1.办公物品采购,包括物品购买、表册印刷、牌匾条幅制作、设备维修等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审批制。事先未经审批自行采购办公物品的,不予核销。
2.采购程序:相关站办所提出采购申请,填报采购申请单,写明拟采购的物品名称、数量及预算价格等,经党政办审核汇总,报请苏木达批准后,统一由党政办负责采购,涉及固定资产的由党政办会同财政所共同采购。
3.大宗商品及政府采购限额商品,一律按政府采购目录进行采购。
4.采购办公物品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已发生的需要机关财务支出的费用应在当月及时核销。
5.采购的办公物品要登记造册,由申请采购人到党政办领取,并精心保管,妥善使用。
(七)差旅费核销
1.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出苏木到外地参会、培训、考察或到奈曼旗各委办局、到嘎查村开展工作视为出差。因公外出学习、考察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文件并征得领导同意审批后方可参加,旗内由分管领导审批,旗外公出由主要领导审批。
2.核销差旅费严格按核销标准和时限执行。核销时,出差人员本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差有佐证材料的附照片、会议通知截屏等材料,经财务人员审核,财务分管副苏木达、苏木达签字后核销。外出办事无佐证材料的填写《旅差审批表》,经财务人员审核,财务分管副苏木达、苏木达签字后核销。
3.鉴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实际情况,出差人员在政府所在地和旗政府所在地未产生往返核销差旅费40元,产生往返核销差旅费80元,到其他地区出差按照文件执行。
4.到各嘎查村核销旅差标准:镇区、白音他拉村、希勃图村、满都拉呼嘎查每次核销10元;当海嘎查、道仑毛都村每次核销20元;哲日都村、高图村、苏布日嘎村、乌呼仁塔日牙嘎查、伊和乌素嘎查每次核销30元;多日本敖包嘎查、包头嘎查、奈林浩来村每次核销40元。
5.到旗政府出差确需住宿的,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6.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工作用车租车标准每公里1元,用车前填写《公务派车审批表》,批准后政府办公室安排。党政办派车出差的,不予核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7.《旅差审批表》和《公务派车审批表》事由必须写明具体事由,不能简单填写报表、下乡、办事等,一天多次、一天多村等特殊情况填写《旅差审批表》,并注明原因。事由不明确的,财务人员不予核销。
8.每次《旅差审批表》和《公务派车审批表》审批后由报销人保存。报销人每季度核销一次差旅费用,每年4、7、10月底前报上季度差旅单,12月底前报本季度差旅单,逾期将不予核销。已经签字的可以由报销人选择一次性核销。
六、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机关车辆管理: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保证公务用车和领导用车,禁止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
(二)车辆使用原则:党政班子成员在通辽市内公出由党政办派车。一般干部职工公出原则上不派车,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特殊情况需要派车的,要填报派车单,由党政办派车。
(三)车辆维修保养:车辆燃油由党政办办理并持有加油卡,驾驶员凭卡加油,原则上不允许用现金加油。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向党政办提出,并填报预维修清单,写明拟维修保养项目和预算价格,经请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保养。
(四)车辆租赁:严控车辆租赁次数和频率,紧急重大事项确需租赁车辆的,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并如实做好登记,作为核销租赁费用的依据。同一时间到同一地点办事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拼车。
(五)驾驶员管理: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若因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规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除保险理赔以外的一切后果均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必须坚守岗位,并保持好车辆的卫生,自觉养护车辆,不得私自出车。
3.在无出车任务或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机关院内,不准私自停放在其它地点,并将车辆钥匙交给党政办管理。
七、 公章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范围
1.以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单位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
2.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及其它需要签章的各类材料。
以上材料党政办必须留存一份原件。
(二)公章的使用要求
1.各部门报送材料需加盖公章的,由部门主任、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各部门报送材料如遇特殊重大情况,需提交苏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方可盖章。
3.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事项需要加盖公章的,由部门主任、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4.党政办对每一次用章要进行认真登记,登记直接用章人、用章时间、用章内容、用章份数等,直接用章人在用章登记表上签字。
5.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进行登记。公章带出期间,只允许用于申请事项,带出人承担一切责任。
6.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材料加盖公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各部门、嘎查村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
7保管人需负责对公章的安全保障,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汇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须在事后及时相关补办手续。
8.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使用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使用人所填写的各项内容。
9.规范使用公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之下);盖章时用力均匀,落印平衡,印油适度,确保印迹端正、清晰。
10.苏木政府公章原则上由党政综合办副主任负责管理,为主要保管人。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登记使用工作。公章保管人员短期外出,由主要领导同意并指定代管人负责管理使用。
八、公文管理制度
(一)公文阅批和分转
1.机关党政办收文后原件存档,复印件办理阅批和分转。
2.凡需办理的文件,贴上文件签批单,应先送主要领导签批意见,根据签批意见再送相关分管领导阅批。
3.主要领导在签批文件时,认为无需机关领导阅批的一般性公文,可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直接送达有关人员或机构处理。
4.文件签批后应当天及时送达相关人员,如遇出差,应及时电话请示。
5.主要领导对送来的文件要及时阅批,急件当日阅批,一般文件2日内阅批。
6.主要领导阅、批公文应仔细认真,阅完后要签名并注明日期,不得圈阅,需要签署具体意见的,要明确、具体。
(二)文件的传阅与催办
1.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宿舍或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2.有领导“批示”、“拟办意见”,党政办应责成有关机构或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及时办理有关事宜。
3.党政办对文件负有催办检查督促的责任,承办机构接到文件、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不得将文件压放分散,如需备查,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复印或摘抄,原件应及时归档周转。
4.借阅文件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一般应就地阅看,按时归还。
(三)发文管理
1.机关各办公室发文由指定专人拟稿,并填好发文呈批表,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审核后送分管领导签注意见最后交由主要领导审签后送党政办打印。
2.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3.所有签发文件统一由党政办负责编号、打印、盖章、装订、登记、分发,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党政办档案室存档。
4.文件签发后须经拟稿人校对签字后方可印制、盖章,文件校对以领导签发的原稿为准,校对未发现的差错,由校对人员负责:校对后,打字员没有改正的,由打字员负责。
九、附则
1.以往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2.司法所、自然资源所执行本制度,考核情况定期向主管部门备案。
3.年终评优、晋级时,干部职工考勤、值班、请销假情况将作为参考依据。
4.本制度由苏木党委、政府解释,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