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4-18 浏览次数:47

考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

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 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 事假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 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 婚假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

第七条 丧葬假 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 生育假

()婚前检查假: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产前检查假:女性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产假:女性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怀孕流产假:女性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哺乳假:女性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二十分钟。

以上()()()()()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伤假 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搬迁假 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

十一 出差假 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

第十 值班假 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十三 病假期间的待遇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绩效奖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绩效奖

十四 事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绩效奖的三分之一;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绩效奖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绩效奖

十五

()生育假期间,绩效奖照发。

()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十六条 请假须提出书面由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七条 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九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二十 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单位一把手审批。

第五章 旷工及其处理

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绩效奖,不能参加评优、评职称。

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四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