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舍力虎水库
库 区 险 地 管 理 办 法
为切实加强水库土地资源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促进水库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及水库实际管理过程中约定俗成的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险地性质
水库辖区范围内一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水库,库区均属于泄洪区,承担全旗分洪、泄洪任务,在水库水源枯竭库区裸露土地可耕种的前提下,库区土地用来从事农业生产。
库区内防风林、田间路、河道、排水沟、堤坝及封山等禁止耕种,对违禁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险地风险性
库区的所有土地全部为险地,承包水库库区险地是一种风险行为,种植户要通过充分了解、自行评估、自行承担此风险行为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险地承包费
承包水库险地的承包户应按规定时间足额交纳承包费(具体交纳承包费时间以水库出具收款票据的日期为准)。
水库收取库区险地承包费后应及时上缴到奈曼旗财政预算外账户,并进行公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及坐收坐支。
第四条 水库职责
(一)督促耕种水库险地的种植户按合同或分配方案约定的内容行使险地生产经营自主权(简称自主经营权),并合理利用险地。
(二)按照合同或分配方案规定收取险地承包费和预收电
管费(电管费是农田灌溉电费和水源井维修管理费的简称),确定种植户险地四至边界。
(三)保障种植户依法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协助其解决因用水、用电、道路、边界等方面产生的问题、纠纷。
(四)水库对种植户有监督管理权,有权制止种植户损害所承包险地和农业资源行为,对他人或水库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该种植户承担。
第五条 种植户职责
(一)对合法取得的险地具有自主经营权、收益权和耕作义务,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时交纳险地承包费和预交电管费,如果不按规定日期交纳险地承包费,水库有权取消其险地经营权。自此以后,该种植户对该承包地丧失了所有权利,该承包地与该种植户不产生任何关系。
种植户因浇灌农作物而产生的电管费从预交的电管费中扣除,最后一次电管费在农作物停止灌溉后依“多退少补”原则结清。
(三)必须按照取得险地时确定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
使用,越界种植的由种植户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害赔偿责
任。
(四)险地内只允许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不准从事养
殖业;不准栽种树木等多年生植物;不准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
(五)不准将该险地予以买卖、过度耕作、改变用途、外运黑土和损害险地资源等行为;不准以该险地作抵押贷款或经济担保。
(六)种植户在履行水库的相关规定和手续后,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进行险地流转,流转的收益归种植户享有。
第六条 险地流转
险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险地流转合同(合同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必须明确约定流转的险地为泄洪区的土地,不得损害水库利益,如果因为水库进(蓄)水、渗漏、内涝或水库水位上涨造成决堤、溃坝而使种植户种植的农作物被冲、被淹造成的减产、损毁及绝收等情形,所有的损失都由种植户自行承担,与水库无关。
第七条 基础设施设备
在种植户经营的险地内所有电力设施设备(含地埋线)、水源井、潜水泵、地下输水管道等均为水库所有,并由水库经营管理。种植户在预交电管费后并服从水库生产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有权使用水源井灌溉农作物。
种植户应保护好险地范围内的水源井、林木等资源和交通、电力、排灌、水源井房等公共设施设备。如果因种植户责任造成公共设施设备的损坏,由种植户负责维修或赔偿。
水库在种植户经营的险地内维修管道、高低压线路、水源
井、变压器占地;铺设水带、滴灌带占地;打水源井占地;抽取管灌积水占地;泵房占地均为无偿占用,种植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
秋收后,水库无偿占用种植户经营的险地修建防火隔离带,种植户不得阻止。
第八条 库区工程
库区内的防风林、道路、电力、管灌、沟渠和堤坝等工程设施由水库统一规划实施。
种植户不得破坏库区内的工程设施、不得在险地内修筑堤坝、平坝造田、建设房屋、建造圈舍及打井上电等工程。
种植户经营的险地如需向外抽排积水,必须征得水库同意并按要求向指定地点排放,所排积水不得影响其他种植户的耕作生产,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如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由该种植户负责赔偿。
种植户如需用库区内存蓄的水源灌溉险地,必须征得水库书面同意,并按制定的具体方案执行,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九条 防汛义务与水淹地
以地代薪职工和其他种植户有义务参与水库组织的防汛抗
洪任务,并听从奈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
库区因进(蓄)水、渗漏、内涝或水库水位上涨造成决堤、溃坝而使种植户种植的农作物被冲、被淹造成的减产、损毁及绝收,水库不对种植户作任何补偿,也不退还种植户交纳的承包费。
第十条 土地征用
种植户经营的险地如遇国家依法征用、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水库进行工程建设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种植户必须无条件将险地退回给水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险地权属纠纷
种植户经营的险地因权属问题发生争议或纠纷,由水库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
种植户从事农业生产使用农机具时,驾驶员驾驶的农业机械必须与驾驶证上的准驾类型相符且有效;不得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农机车辆,不得用农用车辆非法载客。
种植户使用的所有农机具以及运输车辆必须配齐有效的灭火器、灭火毯、沙袋(沙箱)、装有水的桶、铁锹及扫帚等灭火工具。
种植户必须向驾驶员说明作业区内的实际情况,避免水源
井、出水栓、输电线及地埋线等出现损毁,对于损毁的设施设备
由种植户负责维修或赔偿。
作业区严禁烟火,参加作业机车传动部件要有防护罩;夜间作业,照明设备须安全有效,不准用明火照明。
用直升机喷洒农药或测绘时一定注意高低压线路、树木等,
避免出现刮碰事故;喷洒农药时不要发生农药喷洒漂移,避免发生药物中毒或环境污染,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害赔偿由该种植户负责。
对于种植户雇用的从业人员,其安全生产的全部责任由该种植户负责。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种植户在险地经营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给种植户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全部由种植户自行承担,水库不退还种植户交纳的承包费。
第十四条 保护环境
推行生态种植,提倡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及人工合成激素等。
种植户因施用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包括除草剂)、滴灌带、农用塑料薄膜等生产物资而废弃的包装袋、包装瓶、包装盒及包装膜等要进行回收处理,不允许乱扔、乱堆、乱放、乱埋,以免污染环境,造成土地及地下水污染。
违反上述规定,因废弃物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该种植户承
担。
第十五条 严禁烟火
种植户及雇用的从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进入库区,不得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来野炊、烧烤食物、烧水、烤火取暖、烤车、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田埂柴草及使用电焊、气焊等,水库有权暂扣其所使用的工具、车辆等,报案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补贴与保险
种植户所经营的险地如果能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或保险,按奈曼旗政府及农业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商业保险由种植户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办理。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或分配方案的规定,发生违约事宜,应协商解决。违约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协商不成的,可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奈曼旗舍力虎水库管委会制定。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