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奈曼旗八仙筒照丰年烟花爆竹经销处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冬梅 |
处罚类别: |
责令限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13日 |
处罚事由: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奈曼旗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