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鑫集团财务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29 浏览次数:258

内蒙古财鑫集团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的发现和预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加强对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全面推进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做好财务预警工作,合理配置企业资源,规避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的子(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联公司。

第二章 重大财务事项定义

第三条 重大财务事项定义制度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资产核销,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

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内容

第四条 报告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

(二)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重大变动的事项:

(三)承揽工程项目时出现的以下事项:

1、  单项垫支 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垫支(包括支付保证金等各种形式垫支)超过合同

总价10%及以上项目

3、投标降造 25%及以上项目。

(四)单项投资额在 200万元及以上和无论金额大小

的各种对内对外借款、担保等事项。对于己发生的投资、借

款、担保行为,每半年随财务报告将其动态、回收和收益等情况一并上报;

五)收购或处置资产、负债、股权和委托、受托经营行为,数额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六)单项工程、生产项目累计亏损 100 万元及以上事项。

(七) 单件金额在 50万元及以上的涉税纠纷、经济纠

事项。

(八)财务管理重大改革行为,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调动,财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九)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执行国家、企业政策、法规将产生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原则和要求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应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逐级上报”的原则,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告是一种预防、预警行为,必须在事前或预见即将或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提前报告。              各公司财务会计及财务主管负责搜集整理本单位重大财务事项,形成《XX单位XX年度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报告中必须对可能发生该重大事项的过程、原因等进行真实详细的描述,以及该事项一旦发生或既成事实后对本单位的影响程度的评价,本单位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以及需要决策层决断或相关资源配合的请求;各单位负责人对上报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因虚报、漏报或迟报导致重大事项发生后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降职、撤职等处分,并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相应的

经济责任。

第五章 重大财务事项的预见和识别

第六条 重大财务事项的发生,一般都会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正常经营、企业形象等产生影响,及时、准确地识别和预见重大财务事项的发生并上报,便于决策层合理进行资源调配,从全局考虑对该事项进行决断提供充分的决策参考依据,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规避。

第七条 重大财务事项的预见和识别,更多的是一种事前行为,需要财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在对本单位管理和核算模式充分了解和熟悉的基础上,对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同时更注重相应从业和管理经验的积累。因企业规模和管理层次的不同,重大财务事项的识别和区分以及上报层次可能不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更多的侧重于基层生产经营中财务重大事项的预见和识别。

1、管理和核算行为:公司既定管理和核算模式一般是不会改变的,但因生产环境或客户要求变动时,如果坚持执行既定管理和核算模式可能给公司在该区域的业务拓展形成阻碍或风险,这就需要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在充分了解当地政策和客户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报告,以便公司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对既定模式进行酌情修改或修改后调配相关资源进行完善。

2、合同特别是分、转包合同行为:基层管理部门是合同条款的实施和执行部门,在既定合同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所处区域政策变化时,无法执行既定合同中某些条款或继续执行既定合同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及时报告,便于决策层调动、安排和利用相关资源进行协调,取得合同方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的认可。

3、债权、债务结算和支付行为:债权、债务的结算和支付关系到双方、甚至三方的实际利益及持续经营,最终结算或大额支付时,若结算或支付金额影响到公司利益、公司资源调配或公司发展、公司形象,本单位无法或没有能力协调解决时,涉事单位应及时报告,由公司决策层从全局考虑后决定实施与否。

4、涉税和经济纠纷事项:因日常核算和账务处理不当、疏漏可能导致年终汇算、最终结算支付形成较大涉税或结算支付金额纠纷,涉事单位应在税务关注和有纠纷苗头时及时报告,由公司调动或使用相关资源配合进行沟通协调,在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确保利益、兼顾全局的前提下有效节税、酌情退让或走司法途径,同时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经常梳理和总结业务处理方法,充分了解和熟知所处区域税务和地方政策,做好纠纷出现后的应对预案。

5、经营方面可能形成的需要报告的事项:因宏观或区域经济政策变动导致原材料和相关经营成本增加、或客户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所承揽项目预计最终经营成果可能发生大额亏损时应及时报告,以便公司决策层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和减少项目经营损失。

6、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垫资行为:甲方拨款(包括甲方支付的各种预付款、代付材料、设备跨步、代扣税金、扣留的质保金)不足验工计价金额90%(房建工程85%),或合同约定扣留的质保金比列超过3%,或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时间超过一年,均需及时报告。    7、重大购销业务引起的折扣和折让行为:

各单位在大额采购、销售业务形成折扣、折让比例或金额,必须及时报告,由管理层批示后执行。

8、资产管理方面可能形成的需要报告的事项:收购和处置金额较大或数额较多的资产前必须报告,由公司决策层商讨决定是否收购或处置。

7、财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发现财务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和重大经济问题时,各单位应及时报告,由公司管理层安排查证和调换,并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机构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8、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财务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信息来源:内蒙古财鑫集团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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