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67

当前,全市已进入防火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大局,保护全市生态建设成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4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森林草原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区域。

三、森林草原禁火规定

防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可对重点火险区域进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凡进入防火区域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扫墓时焚香烧纸,提倡文明祭祀;

(二)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烧灰积肥;

(三)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燃放孔明灯、生火取暖;

(四)严禁烧荒开垦及其他违规生产性用火行为;

(五)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草场;

(六)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惩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475-8836720。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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