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奈曼旗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01-13 浏览次数:115

中共奈曼旗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年6月17日中共奈曼旗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奈曼旗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委议事协调机构,直接受委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奈曼旗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中共奈曼旗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奈曼旗审计局。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奈曼旗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通辽市党委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措施,审议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审议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议决定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结果运用、军民融合领域审计等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领导、各苏木乡镇场和旗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各苏木乡镇场、旗直有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领导和各苏木乡镇场,旗直有关部门,并报送委常委。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苏木乡镇场、旗直有关部门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应当通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审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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