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信访局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04 浏览次数:193

为加强本单位档案库房管理,确保库存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保存档案的重要场所,由档案股负责管理。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档案库房,如工作确实需要,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陪同进出。

二、档案进出库房,要履行登记手续,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三、库房中的档案柜橱、箱等装具,应按规格分开,排列整齐、固定位置,统一编号,在装具上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和案券的起止号。装具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积累和存储档案室案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注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五、档案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洁净良好的卫生环境,注意通风,并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高温、防尘、防霉、防虫蛀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要定期对库藏档案的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核对,做好检查记录,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进行修裱、复制和其他技术处理,发现案卷丢失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七、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存放易燃物品,并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器材的质量,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库房内的电源。

八、库房无人时,除必须持续工作的保温、保湿、消防、防盗等电子设备外,应关闭用电设备,锁紧门窗。上下班要检查门窗,注意防盗。

九、出现火灾、洪涝灾害、突发性群体事件和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危及档案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开展抢险、转移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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