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旗委、旗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妥善解决重大、复杂、 疑难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在旗委、旗政府领导下的一种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重要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工作形势;
(三)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四)研究派出信访专项督督查组督办有关信访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召开前,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有关研究事项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召集人,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组织、协调、服务工作,根据需要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后印发。
第八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反馈,由旗信访局跟踪督办,必要时旗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办。
第九条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工作力量,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了解基层工作,督促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和通过的有关事项需要保密的,不得外传和泄密。
第十一条 对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属地和事权单位有关人员责任。